安学院发【201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学校决定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教职工实行奖励,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在册在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
1、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论文,包括《Nature》、《Science》、核心期刊、被SCI、SSCI、EI、ISTP、CSSCI、AHCI收录,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论文等;
2、正式出版的合法学术著作、教材(有国际出版号和国内书号);
3、优秀成果奖,指由我校人员获得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4、专利及艺术类成果;
5、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国家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50000元以上);
6、获得教授资格(或其他系列正高职称)。
第三条 所有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我院”字样;或提供署有我校名称的合同文书(学术论文的单位署名必须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第二章 科研奖励标准
第四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发表在《Nature》、《Science》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0元。
2、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3、在权威期刊(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SCI、SSCI(SCI为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及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学术版、《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或发表在《中国科学》、《科学通讯》等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4、被EI、ISTP、CSSCI(不含扩展版)、AHCI、ISSHP(EI为工程索引、ISTP为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为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5、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6、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学科类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如: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电子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每篇奖励1000元。
说明:
(1)在国外学术刊物或在国内版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核心期刊的,需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学校视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否则不予认定。网络版不适用本办法。
(2)被英文索引文摘收录的还须附国家科技部等指定的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及检索资料的复印件。
(3)若论文是由校内两人合著的,只奖励第一作者。校际合作的论文,我校教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给予全额奖励,其余的不予奖励。
(4)增刊的论文不予奖励。
(5)论文公开发表后又被检索,不再重复奖励,只补足差值。
(6)申报奖励时,须提供期刊的原件及封面、版权页、目次页和论文的复印件。
第五条 著作、教材等奖励标准
表2.1 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
著作、教材类别 |
奖励金额(元/部) |
备注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5000 |
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8万字以上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编著、古籍整理 |
3000 |
同上(艺术、体育、译著20万字以上)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3000 |
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8万字以上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编著、古籍整理 |
2000 |
同上(艺术、体育、译著20万字以上)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
1000 |
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8万字以上 |
说明:
(1)出版学术著作奖励是指对我校的在职教职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进行的奖励。
(2)论文集、教参、教辅、工具书、案例、习题集、普及性出版物、读本等不予奖励;
(3)艺术类作品集(美术作品)30幅以上的个人作品专集按“著作”一部予以奖励,30幅以下的个人作品专集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
(4)全国通用教材可按国家级出版社著作类奖励,全省通用教材可按省级出版社著作予以奖励。全国或全省通用教材需提供相应证明。
(5)达不到以上字数要求的,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
(6)学校资助或有专项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不予奖励。
第六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1.2再给予奖励;
2、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已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1再给予奖励;
3、获贵州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奖励的科研成果,已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0.5再给予奖励。
4、若获国家和省部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奖,未发奖金的,学校视奖励级别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2.2 自然科学类 |
国家级奖励 |
省部级奖励 |
等 级 |
金 额 |
等 级 |
金 额 |
一等奖 |
20万元 |
一等奖 |
6万元 |
二等奖 |
10万元 |
二等奖 |
3万元 |
|
|
三等奖 |
1.5万元 |
表2.3 人文社会科学类 |
国家级奖励 |
省部级奖励 |
分类 等级 |
金 额 |
金 额 |
著作类 |
研究报告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研究报告类 |
论文类 |
一等奖 |
|
|
|
5万元 |
3.5万元 |
2.0万元 |
二等奖 |
|
|
|
2.5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三等奖 |
|
|
|
1.5万元 |
1.0万元 |
0.5万元 |
说明:待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奖励工作正式启动后,另行确定。
注:其他凡由杂志社、编委会或省级二级学会等社会组织的评奖一律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专利及艺术类成果奖励
1、专利项目的奖励为上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2、专利类的奖励标准
表2.4 专利类的奖励标准 |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奖励金额 (元)/项 |
5000 |
3000 |
1000 |
3、艺术类(含美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表演等)成果奖励,经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标准
1、科研项目奖励分为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和横向项目奖励两类。
2、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表2.5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
|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
备注 |
|
1 |
①国家“973”.“863”计划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③国家社科基金 ④国家科技攻关、国家攀登计划立项奖励 |
3000元/项 |
立项奖励 |
|
|
2 |
①国家成果推广计划 ②科技部重点国际合作项目 ③其他国家部委级重大项目 |
2000元/项 |
立项奖励 |
|
说明:
(1)以上奖励的项目“我院”必须是第一主持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若荣获以上立项奖励的科研项目,项目中途终止或验收不合格,应追回所获立项奖励的一半奖金;
3、横向项目奖励标准
表2.6横向项目奖励标准 |
序号 |
项目经费总额 |
奖励标准 |
备注 |
1 |
50000-100000元 |
1000元 |
奖励给项目联系人 |
2 |
100000-300000元 |
2000元 |
3 |
300000-500000元 |
3000元 |
4 |
500000-1000000元 |
5000元 |
5 |
1000000元以上 |
6000—10000元 |
6 |
5000000以上 |
20000元 |
|
第九条 获得教授资格(或其他系列正高职称)的在职人员,奖励三万元(申报职称材料已获过校科研成果奖的,要扣除其奖励金额)。分四年平均发放(若在此期间调离学校的则停止发放)。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获奖成果的奖励与论文、著作奖励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5月份组织申报、颁奖一次。奖励的为上一年元月1号至12月31号所发表、出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优秀成果奖励,采取自愿原则,首先由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奖励成果与项目《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完成人所在系(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科研处。申报时必须提供科研成果资料原件(附复印件1份)或实物1份,经科研处审查确认后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全面负责学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奖励的成果及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并经有关会议认定后,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公布颁奖。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我院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385
安学院发【201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学校决定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教职工实行奖励,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在册在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
1、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论文,包括《Nature》、《Science》、核心期刊、被SCI、SSCI、EI、ISTP、CSSCI、AHCI收录,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论文等;
2、正式出版的合法学术著作、教材(有国际出版号和国内书号);
3、优秀成果奖,指由我校人员获得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4、专利及艺术类成果;
5、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国家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50000元以上);
6、获得教授资格(或其他系列正高职称)。
第三条 所有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我院”字样;或提供署有我校名称的合同文书(学术论文的单位署名必须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第二章 科研奖励标准
第四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发表在《Nature》、《Science》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0元。
2、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3、在权威期刊(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SCI、SSCI(SCI为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及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学术版、《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或发表在《中国科学》、《科学通讯》等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4、被EI、ISTP、CSSCI(不含扩展版)、AHCI、ISSHP(EI为工程索引、ISTP为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为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5、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6、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学科类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如: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电子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每篇奖励1000元。
说明:
(1)在国外学术刊物或在国内版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核心期刊的,需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学校视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否则不予认定。网络版不适用本办法。
(2)被英文索引文摘收录的还须附国家科技部等指定的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及检索资料的复印件。
(3)若论文是由校内两人合著的,只奖励第一作者。校际合作的论文,我校教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给予全额奖励,其余的不予奖励。
(4)增刊的论文不予奖励。
(5)论文公开发表后又被检索,不再重复奖励,只补足差值。
(6)申报奖励时,须提供期刊的原件及封面、版权页、目次页和论文的复印件。
第五条 著作、教材等奖励标准
表2.1 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
著作、教材类别 |
奖励金额(元/部) |
备注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5000 |
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8万字以上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编著、古籍整理 |
3000 |
同上(艺术、体育、译著20万字以上)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3000 |
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8万字以上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编著、古籍整理 |
2000 |
同上(艺术、体育、译著20万字以上)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
1000 |
文科25万字以上,理科18万字以上 |
说明:
(1)出版学术著作奖励是指对我校的在职教职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进行的奖励。
(2)论文集、教参、教辅、工具书、案例、习题集、普及性出版物、读本等不予奖励;
(3)艺术类作品集(美术作品)30幅以上的个人作品专集按“著作”一部予以奖励,30幅以下的个人作品专集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
(4)全国通用教材可按国家级出版社著作类奖励,全省通用教材可按省级出版社著作予以奖励。全国或全省通用教材需提供相应证明。
(5)达不到以上字数要求的,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
(6)学校资助或有专项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不予奖励。
第六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1.2再给予奖励;
2、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已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1再给予奖励;
3、获贵州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奖励的科研成果,已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0.5再给予奖励。
4、若获国家和省部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奖,未发奖金的,学校视奖励级别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2.2 自然科学类 |
国家级奖励 |
省部级奖励 |
等 级 |
金 额 |
等 级 |
金 额 |
一等奖 |
20万元 |
一等奖 |
6万元 |
二等奖 |
10万元 |
二等奖 |
3万元 |
|
|
三等奖 |
1.5万元 |
表2.3 人文社会科学类 |
国家级奖励 |
省部级奖励 |
分类 等级 |
金 额 |
金 额 |
著作类 |
研究报告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研究报告类 |
论文类 |
一等奖 |
|
|
|
5万元 |
3.5万元 |
2.0万元 |
二等奖 |
|
|
|
2.5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三等奖 |
|
|
|
1.5万元 |
1.0万元 |
0.5万元 |
说明:待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奖励工作正式启动后,另行确定。
注:其他凡由杂志社、编委会或省级二级学会等社会组织的评奖一律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专利及艺术类成果奖励
1、专利项目的奖励为上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2、专利类的奖励标准
表2.4 专利类的奖励标准 |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奖励金额 (元)/项 |
5000 |
3000 |
1000 |
3、艺术类(含美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表演等)成果奖励,经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标准
1、科研项目奖励分为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和横向项目奖励两类。
2、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表2.5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
|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
备注 |
|
1 |
①国家“973”.“863”计划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③国家社科基金 ④国家科技攻关、国家攀登计划立项奖励 |
3000元/项 |
立项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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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①国家成果推广计划 ②科技部重点国际合作项目 ③其他国家部委级重大项目 |
2000元/项 |
立项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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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奖励的项目“我院”必须是第一主持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若荣获以上立项奖励的科研项目,项目中途终止或验收不合格,应追回所获立项奖励的一半奖金;
3、横向项目奖励标准
表2.6横向项目奖励标准 |
序号 |
项目经费总额 |
奖励标准 |
备注 |
1 |
50000-100000元 |
1000元 |
奖励给项目联系人 |
2 |
100000-300000元 |
2000元 |
3 |
300000-500000元 |
3000元 |
4 |
500000-1000000元 |
5000元 |
5 |
1000000元以上 |
6000—10000元 |
6 |
5000000以上 |
20000元 |
|
第九条 获得教授资格(或其他系列正高职称)的在职人员,奖励三万元(申报职称材料已获过校科研成果奖的,要扣除其奖励金额)。分四年平均发放(若在此期间调离学校的则停止发放)。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获奖成果的奖励与论文、著作奖励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5月份组织申报、颁奖一次。奖励的为上一年元月1号至12月31号所发表、出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优秀成果奖励,采取自愿原则,首先由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奖励成果与项目《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完成人所在系(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科研处。申报时必须提供科研成果资料原件(附复印件1份)或实物1份,经科研处审查确认后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全面负责学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奖励的成果及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并经有关会议认定后,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公布颁奖。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