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科研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0-14 点击数:

安学院发〔201336

我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我校在职在册教职员工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以“我院”为唯一署名单位的个人、联名或集体科研成果作者。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1、学术论文;

2、学术著作、教材;

3、获奖科研成果;

4、专利成果;

5、艺术类成果;

6、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7、横向项目。

第三条 关于科研奖励申报资格的其他规定

1、申报科研奖励的成果,作者系我院在职在册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他作者必须以“我院”为唯一署名单位;

2、我校教师在职读博期间,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科研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视为第一署名单位为“我院”;

3、科研成果作者调离、退休或去世,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成果申报奖励;

4、所有著作或论文只奖励独著和第一作者。

第二章 科研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发表在《Nature》、《Science》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被SCI、S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且IF(影响因子)>10,每篇奖励200000元;

2、发表在SCI、S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0<IF≤2,每篇奖励10000元;2<IF≤5,每篇奖励20000元;5<IF≤10,每篇奖励,30000元;

3、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0元;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学术版、《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4、列入我院中文A1类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A2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5、在EI、ISTP、AHCI、ISSHP、CSSCI(不含扩展版)全文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本款规定的期刊被列入中文A类的,按本条第4款规定给予奖励;

6、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符合本款规定又满足本条第1款至5款条件的,分别依照各款进行奖励;

7、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学科类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如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电子文摘等),每篇奖励500元;

8、艺术类单件作品或成果的奖励标准比照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同等奖励。具体办法为:首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折算为1篇公开发表论文,级别根据发表的期刊而定,与论文期刊级别等同,享受同级别奖励;美术、摄影、书法、表演等艺术类作品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每件奖励1000元;

9、期刊网络版符合上述条款的,比照纸质期刊给予奖励;

10、其他未尽事宜,经本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说明:

(1)被英文索引文摘收录的还须附国家科技部等指定的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及检索资料的复印件;

(2)若论文是由校内两人或两人以上作者合著,只奖励第一作者;校际合著论文,我校教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给予全额奖励,其余的不予奖励;

(3)论文必须在正式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方给予奖励,发表于增刊和文集的不予奖励;

(4)在一般情况下,所发表学术论文字数文科在4000字以上,理科在3000字以上,方给予奖励,不足字数则降一级认定;发表于本条第1、2、3、4、5款规定期刊的论文不受此限制;对于会议述评、研究综述与书评类论文,文科在4000字以下,理科在3000字以下则降一级认定;

(5)论文公开发表后又被收录的,不再重复奖励,只补足差值;

(6)申报奖励,须提供期刊的原件及封面、版权页、目次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 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表2.1 著作、教材奖励标准

著作、教材类别

奖励金额

(元/部)

备注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10000

文科20万字以上,理科16万字以上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编著、古籍整理、教材

5000

同上(艺术、体育、译著16万字以上)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4000

文科20万字以上,理科16万字以上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

编著、古籍整理

3000

同上(艺术、体育、译著16万字以上)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2000

文科20万字以上,理科16万字以上

说明:

(1) 著作、教材是具有国际出版号和国内书号的合法出版物;

(2)奖励学术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等类出版物,论文集、教参、教辅、工具书、案例、习题集、普及性出版物、读本等不予奖励;

(3)艺术类专集作品或成果比照人文社会科学类著作进行奖励。具体办法为:美术、摄影、书法等艺术类作品集30幅以上的个人作品专集按“著作”一部予以奖励,30幅以下、10幅以上的个人作品专集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音乐类作品专集,6首及6首以上的个人作品集按“著作”一部予以奖励,5首及以下的个人作品专集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

(4)全国通用教材可按国家级出版社著作类奖励,全省通用教材可按省级出版社著作。全国或全省通用教材需提供相应证明。由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支助出版的不予奖励。

(5)达不到上述规定字数要求的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和古籍整理著作,按奖励金额的60%予以奖励。

第六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已颁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2比例再给予奖励;

2、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已颁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1.5比例再给予奖励;获贵州省科技厅奖励的科研成果亦按1:1比例再给予奖励;

3、获贵州教育厅等其他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已颁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0.5再给予奖励;

4、获国家和省部级政府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奖,未颁发奖金的,学校不予奖励,或候颁发奖金之后再给予奖励;

5、其他凡由杂志社、各类编委会或协会、学会组织的非官方评奖一律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专利成果奖励

1、申报奖励的专利必须是上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间获得授权的专利;

2、专利类的奖励标准:

表2.2 专利奖励标准

专利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奖励金额

(元)/项

10000元

5000元

3000元

第八条 科研立项奖励

1、所有给予立项奖励的项目,必须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所有给予立项奖励的项目,必须获得学校对该项目的匹配资金支持,否则不予奖励;

3、立项奖励的最高额度为该项目匹配资金的20%(含税);

4、所有立项奖励奖金,来源于学校对该项目的匹配资金,学校不另行支付奖金;

5、获得立项奖励的项目中途终止研究或验收不合格,需追回该项目的立项奖和配套经费;否则,该项目主持者日后所有申报立项的项目,学校不予资金匹配。

第九条 横向项目奖励

横向项目奖励标准

序号

项目经费总额

奖励标准

备注

1

50000-100000元

1000元

奖励给项目联系人

2

100000-300000元

2000元

3

300000-500000元

3000元

4

500000-1000000元

5000元

5

1000000元以上的

6000——10000元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科研论文、著作、获奖成果与立项、结题奖励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组织科研奖励成果申报,11月审查,12月中旬公示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上一年度9月1日起至本年8月31日间产生的,即在此期间发表、出版、获奖、立项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获奖成果奖励,采取自愿原则,首先由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奖励成果或项目《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完成人所在院(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科研处。申报时必须提供科研成果资料原件(附复印件1份)或实物1份,经科研处审查确认后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全面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奖励成果及项目进行逐一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即实施奖励。对申报成果奖励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同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作假者其他任何校级科研奖励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此前颁布有关校级科研管理规定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我院中文A类刊物以公布的目录为准,最终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10日

                                                               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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